原告:银行客观上造成了歧视 被告:主观是善意风险提示
28日上午,李旨军诉银行一案在成都高新法院26号法庭进行证据交换。
李旨军代理律师邓浩称,的确不能说该银行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对盲人的歧视,但从盲人的角度而言,设置的条款客观上却对他们造成了歧视。邓浩表示,在基于盲人眼睛看不见、存在视觉障碍的情况下,硬件设施方面银行或有涉及,但相关流程却仍缺乏同样的关怀。“本来眼睛就不方便,反而还要求把家人带来,还需要介绍信,更加麻烦。”
被告代理人称,银行有李旨军办理业务时的录音录像,从录音录像反映出的沟通时间很短,只有6分钟,而工作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对一些信息存在疑议。
“对于原告办卡的真实性,工作人员出于防范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考虑,才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明资料后,再为其提供开卡服务。”代理人称,任何人性化的服务都是要以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为前提,同时,2014年以来,央行多次发文,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审查义务,“我们认为主观是善意的,客观也是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没有任何歧视侮辱的语言文字和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全 摄影记者 刘海韵 实习生 廖晓琴
专家共话
如何在严控资金安全与提供便捷服务间找平衡
众所周知,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把控资金安全,那么,到底是便捷大众更重要?还是保护资金安全更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授史际春:关于便利和安全之间的矛盾,有的时候不可调和。出于安全第一考虑的规定,对很多具体个人来说,就认为不方便。但在安全疑问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不宜优先考虑便利。如果出现个别情况,要个别分析,不能用个案来否定整体的严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所副教授苏洁澈:这反映了银行把控资金安全与其服务宗旨之间的冲突,很难说哪方面更重要。个人认为,银行可以将规定更加细化,列举例外情形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从总体一刀切。这其实是一个理念的问题,遇到法律没有硬性规定银行某方面的行为时,其作为服务业,也应主动采取一定措施,从而缓解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矛盾。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陈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