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卫健委宣布制定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后,目前,各省市已积极响应,要求二三级医疗机构上报辅助用药名单。
▍辅助用药,有明确定义了!
虽然,近两年来各省的辅助用药目录层出不穷,但对于什么是辅助用药,在国家方面却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和解析。
一直以来,各个地区、医疗机构基本都是将医院用药排名靠前的、临床科室使用过于广泛的药品列为“辅助用药”加以严格限制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只有新疆、内蒙古、福建等地对辅助用药提出明确定义。
新疆:
12月17日新疆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做好辅助用药目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辅助用药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辅助用药的定义:辅助用药是指在药品说明书或临床诊疗指南中对某种疾病的作用明确为辅助作用的药物。单用此类药物,不能达到治疗该疾病的目的。辅助用药是相对于治疗性药物而言的,因此医院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和特点,制定辅助用药目录。
辅助治疗用药分类:影响脑血管、脑代谢类、肝胆疾病辅助类、血浆及代用品类、肠内肠外营养类、生物反应调节剂、其他生物制品、中成药、维生素类、电解质类、免疫调节剂、新型糖类输液类、其他类等。
福建:
福建“十标”方案规定,将辅助用药定义为:
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辅助性治疗”或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以及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一类)学(协)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所提及的用于辅助治疗的药品。
内蒙古:
2016年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
其中明确对辅助用药的定义: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疗药物的作用或通过影响主要治疗药物的吸收、作用机理、代谢以增加其疗效、降低毒副作用的药品;或有助于疾病或机体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药品。
本次国家卫健委制定全国辅助用药目录,要求各地上报目录的依据也是将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由多到少排序,选前20位个品种,但是,并没有明确定义究竟怎样的药才属于辅助用药。
我们希望,对于什么是辅助用药,国家层面能给个明确的定义,让各地都有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时间紧迫,各地已开始上报名单
1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的辅助用药目录报送国家卫健委,并在国家卫健委公布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省级辅助用药目录。
距离国家卫健委要求的限期时间不多了,可谓是时间紧、任务重,各地随即开始目录上报工作。以下是部分省份该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安徽:
12月19日,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前,将汇总的辅助用药目录报送我委。我委将定期对全省辅助用药目录进行调整, 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短于 1 年。
海南:
12月18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一)收集医疗机构辅助用药情况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推荐目录,并于2018年12月24日前上报至省临床合理用药质控中心。委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直接报送至省临床合理用药质控中心。报送表格见附件,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
(二)汇总制订省级辅助用药目录
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质控办)组织省临床合理用药质控中心,汇总收集全省医疗机构辅助用药情况,并于2018年12月28日前报至我委医政处。在国家公布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我省辅助用药目录。
新疆:
12月17日,新疆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目录报送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并务必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12点前将收集的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目录以电子压缩包形式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直接将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电子版务必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12点前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河北:
12月17日,河北省卫健委发布《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